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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民事纠纷的执行阶段,不少申请执行人会遇到这样的困惑: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,却通过离婚等方式转移到配偶名下,自己的债权该如何实现?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?近日,一起典型案例的法院裁定,为这类问题提供了清晰指引。
01 案情回顾: 判决生效后“离婚转移财产”, 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? 2023年6月,展某某被孙某某打伤,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展某某将孙某某诉至法院。2024年8月27日,法院判决孙某某向展某某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。 判决生效后,孙某某未履行义务,展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中展某某发现:孙某某与其妻子董某某在诉讼期间协议离婚,孙某某名下的车辆、财产已全部过户、转移至董某某名下。 据此,展某某以“孙某某恶意转移财产”为由,向法院申请追加董某某为被执行人,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 法院审理认为: 1.生效判决未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九条“离婚时,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”的规定,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”。但本案中,法院此前作出的赔偿判决仅确定孙某某为债务人,并未认定该债务与董某某有关,因此董某某无需直接对涉案债务负责; 2.“恶意转移财产”并非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:法院强调,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“法定主义原则”——只有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明确列举的情形(如遗产继承人、财产代管人等),才能追加。而该规定并未将“配偶”纳入可追加范围,“恶意转移财产”也不属于法定追加事由。 综上,法院驳回追加申请。
02 法律解析: 追加配偶需遵循“法定主义”与 “共债共签”原则 1.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:严格遵循法定情形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追加被执行人仅限法定情形(如继承人、财产代管人等),配偶未被列入可追加范围。执行机构无权通过程序性裁定直接认定配偶的实体责任。 (图源网络 侵删) 2.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:需经审判程序确认 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1064条明确,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“共债共签”“共同意思表示”或用于“家庭日常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”。超出日常范围的债务,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。 实务要点: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,必须通过诉讼程序(如另行起诉)确权,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。法院需综合审查债务用途、配偶是否受益等因素。 (图源网络 侵删) 3.恶意转移财产的处理:诉讼与执行双路径 撤销权诉讼:若债务人通过离婚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,债权人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538条提起撤销之诉,请求撤销财产转移行为; 执行措施:对被执行人与配偶的共有财产,法院可查封、扣押、冻结(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12条),并依法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。

03 实务建议: 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? 1.事前预防:债权形成时,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,或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债务用途。 2.诉讼阶段:若债务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责任,及时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,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债务性质。 3.执行阶段:若债务人名下无财产,可申请调查其与配偶的共有财产(如房产、车辆等),并申请执行共有份额; 如发现恶意转移财产线索,及时向法院提供,通过撤销之诉或追究规避执行责任(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》)维护权益。 需特别注意:执行程序的核心是“实现已生效的判决内容”,而非“解决新的实体争议”。试图在执行中直接突破程序限制追加配偶,反而可能耽误维权时机。
结语 执行程序需兼顾债权实现与配偶合法权益保护,“法定主义原则”既是约束,也是对债权人维权路径的明确指引。遇到类似问题时,债权人需精准区分“执行程序”与“审判程序”的边界,通过诉讼程序明确债务性质,并在执行中依法采取合理措施,而非直接突破程序法定原则追加配偶。理性维权、依法举证,方为破解执行难题的关键。 当您在执行阶段遭遇类似的财产纠纷,或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、恶意转移财产维权等问题感到困惑时,别让程序壁垒阻碍了债权实现。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深耕民事执行与婚姻家事交叉法律领域,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,能精准帮您区分执行与审判程序边界,定制高效维权方案,从调查财产线索到提起确权诉讼、撤销之诉,全程为您的债权保驾护航。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才能少走弯路,更快兑现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