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图源网络 侵删) 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,签了字就“跑不了”?未必!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再审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,部分保证人因对“借新还旧”不知情而成功免除了巨额保证责任。本文将深入剖析此案,揭示保证责任免除的核心法律要件,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规避担保风险的关键指引。
01 |案例回顾: 借款合同背后的保证责任争议 2015年11月,范县某食品公司向范县某银行借款200万元,范县某米业公司及王某一、王某杰等多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。姚某华、冯某波单独出具《保证函》,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(2016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)。借款发放后,资金通过某食品公司账户转入某米业公司,最终回流至银行用于清偿旧贷,形成“借新还旧”的事实。 02 |案件争议焦点 1.法律适用问题: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? 2.贷款性质认定:案涉借款是否属于“借新还旧”? 3.保证责任免除:姚某华、冯某波等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? 03 |法院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: 1.案涉借款性质明确为“借新还旧”: 资金闭环流转用于偿还旧贷,且借款合同有“债务承接”表述,实际控制人也自认。 2.姚某华、冯某波保证责任免除: 关键点:不知情! 二人仅单独出具《保证函》,未在借款主合同上签字。 《保证函》中未注明借款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或用于偿还旧贷。 银行作为债权人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姚、冯二人知晓“借新还旧”的事实。 因此,依据《担保法解释》第39条,免除其保证责任。 3.王某一等五人保证责任不免除: 关键点:被推定为知情! 法院基于王某一等人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密切亲属关系、部分人在借款人或关联公司任职、参与借款合同签订过程等事实,综合认定其应当知晓借款的真实用途是“借新还旧”,故不能免责。 核心提示: 保证人对“借新还旧”是否知情,是决定其能否免责的“分水岭”。不知情是免责的“黄金盾牌”。 04 |核心法律问题解析 1.“借新还旧”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法律规定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十九条: 主合同当事人以新贷偿还旧贷,若保证人不知晓该情况,不承担保证责任。 若新贷与旧贷为同一保证人,不适用上述免除规定。 本案关键事实 借款合同约定“债务承接”,资金闭环流转至银行清偿旧贷,实际控制人自认借新还旧。 姚某华、冯某波未在借款合同签字,《保证函》未注明“借新还旧”,银行无法证明其知晓该用途。 2.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 新旧法律衔接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《民法典》施行前,应适用《担保法》及旧司法解释。 旧司法解释规定,连带共同保证中,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,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。 例外情形若保证人之间无共同担保意思联络(如单独出具保证函且未约定相互追偿),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可能不及于其他保证人。但本案中王某一等五人因亲属关系、任职情况等,被认定为知晓借款用途,故不能免除责任。 05 |实务锦囊: 保证人如何有效规避“被坑”风险? 1.签约前:穿透迷雾,看清本质 严审借款用途: 切勿轻信“流动资金”、“债务承接”等模糊表述。 必须要求在主合同或保证合同中清晰、明确地写明借款的具体、真实用途。可书面要求债权人/债务人提供用途说明。 警惕“借新还旧”陷阱: 如怀疑款项可能用于偿还旧贷,务必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书面确认。若对方含糊其辞或拒绝,坚决拒绝提供担保! 这是最安全的防火墙。 评估债务人资信: 了解债务人的真实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,避免为“僵尸企业”或高风险主体担保。 2.签约时:白纸黑字,划清界限 明确约定保证方式: 尽可能争取约定为一般保证(享有先诉抗辩权),而非默认的连带责任保证。若必须连带,应清楚其严苛性。 限定保证份额: 如存在多个保证人,明确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,避免承担超出预期的连带责任。 精确设定保证期间: 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起止日期(如“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X年”),并清楚知晓该期间的法律意义(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主张则保证责任消灭)。 独立签署,明确用途: 如果可能,单独签署保证文件,并在文件中再次强调已知晓并确认的借款具体用途。对于用途存疑,可在保证文件中特别备注。 3.签约后:动态监控,及时止损 关注资金流向: 留意贷款发放后的实际流向,可通过债务人、银行流水(如能获取)等途径。一旦发现用途与约定严重不符(尤其是用于偿还旧贷),立即收集证据(沟通记录、银行流水截图等)并向债权人/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。 紧盯保证期间: 牢记自己保证期间的截止日。如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向你(书面/有效)主张权利(如起诉、仲裁、送达催款函等),保证期间届满后,你即可主张免除保证责任。 保留好相关未收到主张的证据(如快递记录等)。 寻求专业帮助: 一旦涉及纠纷或被追偿,立即咨询专业律师,分析免责可能性,制定应对策略。 06 |结语 担保非儿戏,签字须谨慎。本案警示:在提供保证担保时,对借款用途的“知情权”是守护自身财产安全的关键盾牌。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,务必在担保前做足功课,穿透合同迷雾,明确自身责任边界;在担保过程中留存证据,动态监控风险;在权利被侵害时,果断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。 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在金融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,可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服务。如需帮助,欢迎联系我们,我们将以严谨的态度为您分析法律关系,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。 (案例来源: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5)豫民再68号民事判决书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