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摘要
2022年12月,王某与张某离婚,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2024年6月,王某起诉张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广东某法院作出判决。
判决生效后,王某发现田某名下还有财产,包括位于房产1套(价值31万元),公积金账户余额8万余元,终生寿险保费4万元。王某认为上述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,自己有权要求分割,张某拒绝支付,王某遂诉至法院。
张某辩称,两人离婚后共有财产分割事宜,已经法院某判决生效。现王某再次起诉,属于重复起诉,违背了“一事不再理”原则,请求法院依法驳回。
(图源网络侵删)
01
法院裁定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八十三条、八十四条规定,尽管原、被告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已经广东某法院处理,但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财产在当时未予处理,故对王某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,不属于重复起诉,法院予以支持。
经查,张某的房产系在婚前出资购买,为其个人婚前财产,王某请求分割,法院不予支持。
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张某所得公积金数额7万余元,王某所得公积金数额1万余元,现王某请求分割张某公积金余额,张某辩称王某公积金余额也应当一起进行分割,该抗辩主张合法合理,法院予以采纳。经抵扣后张某应向王某支付3万余元。
终生寿险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投保,其价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故王某要求分割保险费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综上,法院判决张某给付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补偿款4万余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02
律师说法
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。夫妻离婚时,财产应当依法分割。
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
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,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。
03
律师提醒
在离婚分财产时,有四类财产最容易被遗漏:
一、公积金账户上没有被提取的公积金
如果结婚时间长,对方单位依法缴纳了公积金,这笔资金的数量将会很可观。即使不满足提取条件,也可以要求对方折价补偿。
二、婚内购买的商业保险
如果受益人是对方,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。
三、婚后养老金账户里个人缴纳的部分
如果离婚时对方还未退休,则不能主张分割养老金,但是以工资实际交到社保账户上的部分,依然可以主张分割。
四、继承受赠与所得
婚内所继承的遗产及受赠与的财产,除非有遗嘱或者赠与协议明确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,否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04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: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(法释〔2020〕22号)第八十三条:离婚后,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,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84条规定: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,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。